建筑結構加固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范【下載】
發布日期:2014-7-17 信息來源:建筑結構加固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范(GB50550-2010)
一、總則
1.0.1 為了加強建筑結構加固工程質量管理,統一建筑結構加固工程施工質量的驗收,保證工程的質量和安全,制定本規范。
1.0.2 本規范適用于混凝土結構、砌體結構和鋼結構加固工程的施工過程控制和施工質量驗收。
1.0.3 建筑結構加固工程技術文件和承包合同中規定的對加固工程質量的要求不得低于本規范的規定。
1.0.4 本規范應與下列現行國家標準配套使用:
1 《建筑工程施工質量驗收統一標準》GB 50300;
2 《混凝土結構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范》GB 50204;
3 《砌體工程施工及驗收規范》GB 50203;
4 《鋼結構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范》GB 50205。
1.0.5 建筑結構加固工程的施工過程控制和施工質量驗收除應執行本規范及其配套使用的標準規范外,尚應符合國家現行有關標準的規定。
二、基本規定
3.0.1 建筑結構加固工程施工現場質量管理,應有相應的施工技術標準、健全的質量管理體系、施工質量控制與質量檢驗制度以及綜合評定施工質量水平的考核制度。
3.0.2 建筑結構加固工程作為建筑工程的一個分部工程,應根據其加固材料種類和施工技術特點劃分為若干子分部工程;每一子分部工程應按其主要工種、材料和施工工藝劃分為若干分項工程;每一分項工程應按其施工過程控制和施工質量驗收的需要劃分為若干檢驗批。根據以上原則劃分的子分部工程和分項工程列于附錄A附表A.0.1。
3.0.3 建筑結構加固工程應按下列規定進行施工質量控制:
1 結構加固設計單位應按審查批準的施工圖,向施工單位進行技術交底;施工單位應據以編制施工組織設計和施工技術方案,經審查批準后組織實施;
2 加固材料、產品應進行進場驗收。凡涉及安全、衛生、環境保護的材料和產品應按本規范規定的抽樣數量進行見證抽樣復驗;其送樣應經監理工程師簽封;復驗不合格的材料和產品不得使用;施工單位或生產廠家自行抽樣、送檢的委托檢驗報告無效;
3 結構加固工程施工前,應對原結構、構件進行清理、修整和支護;
4 結構加固工程的每道工序均應按本規范及企業的施工技術標準進行質量控制;每道工序完成后應進行檢查驗收;必要時尚應按隱蔽工程的要求進行檢查驗收;合格后方允許進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
5 相關各專業工種交接時,應進行交接檢驗,并應經監理工程師檢查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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